(2017)吉04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军、王丽芹、花丰、花富、尹树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军,王丽芹,花丰,花富,尹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福军,男,汉族,东丰镇。被执行人王丽芹,女,汉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花丰,男,满族,东丰镇。被执行人花富,男,汉族,东丰镇。被执行人尹树琴,女,汉族,东丰镇。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福军、王丽芹、花丰、花富、尹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