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凤龙与被告北票市瑞隆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龙,北票市瑞隆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57号原告:谭凤龙,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北票市瑞隆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秦树波,经理。原告谭凤龙与被告北票市瑞隆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谭凤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凤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