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彭世海与邱贵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海,邱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彭世海,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邱贵红,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邱贵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0537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世海被执行人邱贵红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