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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玉与邵银建、于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邵银建,于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215号原告:张玉,女,生于1982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邵银建,男,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于彩峰,女,生于1976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张玉与被告邵银建、于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满 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