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班允丽、班显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班允丽,班显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02号申请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班允丽、班显权。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书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