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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春芳与孙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芳,孙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037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芳,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申请执行人:孙万明,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东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芳与被执行人孙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辽028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万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有5000元存款,2017年5月15日已执行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