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晶莹与李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莹,李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202号原告赵晶莹,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少峰,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金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晶莹与被告李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晶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晶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晶莹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另275元返还原告)。审审 判 长 韩文龙审 判 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