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融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融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催7号申请人:山东融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4号凤凰山国际名酒文化城C-28,组织机构代码:30689801-X。法定代表人:戴金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波,男,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山东融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5月1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300051/23086749、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8日、出票人为河北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市金茂广源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本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融兑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融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彦红审判员 周涛涛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