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飞与汪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汪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周飞,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晓芳,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飞与被执行人汪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鄂11民终1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汪晓芳位于蕲春县漕河镇迎宾小区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2005-xxxxx**号)予以查封,并对申请人周飞所有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xxx**)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晓芳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晓芳位于蕲春县漕河镇迎宾小区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2005-xxx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周飞所有的鄂Axxx**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