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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孟祥瑞与胡双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瑞,胡双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19号原告:孟祥瑞,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胡双丽,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孟祥瑞与被告胡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孟祥瑞诉称,被告胡双丽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共计4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祥瑞系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瑞系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