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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李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李俊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2民初390号原告:王玉明,住所地东辽县泉太镇德智村*组。被告:李俊峰,住所地:东辽县泉太镇德智村*组。原告王玉明与被告李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明、被告李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册外地204.74平方米;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住所地原有一座54平方米住房,大约在1996年因房屋失火被烧毁,此后原告在外地打工,期间不知在什么时间李俊峰将原告从村上分得的册外地东侧强占204.74平方米,2011年原告回来再原房地建房时,发现被告占用了原告涉案土地204.74平方米,原告多次同其交涉,经村镇解决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被告李俊峰庭审答辩称:原告说的不现实,我这个地原来就有,关于房照在生产队期间,被村里拿走了,一直没给我,这个房子已经盖了30多年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东辽县泉太镇德智村民委员会2017年3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德智村三组赵连库、李俊峰房场占地面积如下:李俊峰的父亲李平宅基地长31米、宽25.5米,赵连库宅基地长27米、宽21.5米,以上数据来源于德智村1996年2月2日打宅基地房场台账,特此证明”。2、1996年丈量房宅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俊峰的父亲李平宅基地长31米、宽25.5米,王玉明宅基地长31米,宽15.7米。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土地不是房宅地也不属于承包地,而是册外地,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本案原告王玉明提供的二份证据证实的是被告李俊峰房宅地占地面积的情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其诉争的204.74平方米册外地享有使用权。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4.74平方米册外地使用权,其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的204.74平方米册外地享有使用权,然后才能要求被告返还,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呼延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