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仁辉、张水根等与周向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辉,张水根,周向前,罗长寿,东莞市忠言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632号原告:陈仁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张水根,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雪贤,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向前,女,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罗长寿,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东莞市忠言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工业区*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55368143-2。法定代表人:罗长寿。原告陈仁辉、张水根诉被告周向前、罗长寿、东莞市忠言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仁辉、张水根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被告罗长寿已经向原告陈仁辉、张水根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仁辉、张水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辉、张水根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收取受理费为23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仁辉、张水根负担。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