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松原市明月山犬类定点屠宰厂诉松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一审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明月山犬类定点屠宰厂,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初23号原告松原市明月山犬类定点屠宰厂,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村,注册号220700600043790。经营者谭立晨,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松原市锦江大街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01354930-X。法定代表人房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明月山犬类定点屠宰厂诉被告松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松原市明月山犬类定点屠宰厂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明月山犬类定点屠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佳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