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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彬信实业有限公司、许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彬信实业有限公司,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687号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彬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涛,系该总经理。被告:许涛,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彬信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