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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冷奇超、黎海良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奇超,黄安,张琼,梁宇峰,梁业城,周双双,黎海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奇超,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因涉嫌犯赌博罪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安,男,1997年4月2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琼,男,1995年1O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家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代雪,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宇峰,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晓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业城,男,1993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水平,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双双,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襄阳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2017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海良,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鲜文平,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奇超、黄安、张琼、梁宇峰、梁业城、周双双、黎海良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7年1月12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熠、被告人冷奇超、黄安、被告人张琼及其辩护人代雪、梁宇峰及其辩护人周晓玲、梁业城及其辩护人郭水平、周双双、黎海良及其辩护人鲜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冷奇超、黄安、张琼三人商量建立一个QQ红包赌博群以此牟利,2015年8月,被告人冷奇超以QQ号码XXXXXXXXX建立“天之娱乐总群”。2015年9月,被告人冷奇超、黄安、张琼三人开始在群内担任庄家,并以押注猜红包尾数的形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冷奇超不再担任庄家,只以群主的身份进行管理并收取庄家每天的“开盘费”,被告人周双双、梁宇峰、黎海良、梁业城先后加入该群担任庄家,组织赌客进行赌博。从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冷奇超共计收取“开盘费”30000余元。经过对本案其余6名被告人坐庄期间的“财付通交易流水”的会计鉴定,从2016年3月26日至5月26日,被告人周双双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张琼获利80000元,被告人黄安获利1O0000余元,被告人梁宇峰获利90000余元,被告人黎海良获利60000余元;从2016年4月25日至5月26日,被告人梁业城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黎海良于2016年5月2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南川区公安局已暂扣被告人冷奇超的违法所得15600元、黄安的违法所得7000元、梁宇峰的违法所得31000元、周双双违法所得14900元、黎海良违法所得4000元、梁业城的违法所得2000元、张琼的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冷奇超、张琼及其辩护人代雪、被告人黄安、梁宇峰及其辩护人周晓玲、被告人黎海良及其辩护人鲜文平、被告人梁业城及其辩护人郭水平、被告人周双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视频证据制作笔录、南公(网)勘[2016]015号远程勘验检查、南公(网安)勘[2016]011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南公刑调证字[2016]482号电子书证,重康会综报字(2016)第22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财付通交易流水汇总表、开庄时间汇总表、银行卡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冷奇超、黄安、张琼、梁宇峰、黎海良、梁业城、周双双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奇超、黄安、张琼、梁宇峰、梁业城、周双双、黎海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海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奇超、黄安、张琼、梁宇峰、梁业城、周双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奇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琼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梁宇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梁业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双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黎海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追缴被告人冷奇超所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追缴15600元)、黄安所获赃款人民币100000元(已追缴7000元)、张琼所获赃款人民币80000元(已追缴30000元)、梁宇峰所获赃款人民币90000元(已追缴31000元)、梁业城所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追缴2000元)、周双双所获赃款人民币60000元(已追缴14900元)、黎海良所获赃款人民币60000元(已追缴4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中理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人民陪审员  任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