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戴海平与孟云、孟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平,孟云,孟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590号原告:戴海平,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孟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孟军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原告戴海平与被告孟云、孟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戴海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海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