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鲁县麦新镇鸿兴物资综合商城与巴达日胡、斯琴朝格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697号原告:开鲁县麦新镇鸿兴物资综合商城负责人:吕长治,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麦新镇双合兴村。被告巴达日胡,男,38岁,蒙古族,牧民,住赤峰市。被告斯琴朝格图,男,55岁,蒙古族,牧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麦新镇鸿兴物资综合商城与被告巴达日胡、斯琴朝格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的权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麦新镇鸿兴物资综合商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麦新镇鸿兴物资综合商城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