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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文与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2号原告武文,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武文诉被告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债务人: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人民币十万元期限三个月,并当场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两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五万元整,剩余五万,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多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五万元整(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到2016年12月22日计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河南九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