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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X与大庆市红岗区顺发塑钢门窗厂、潘维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大庆市红岗区顺发塑钢门窗厂,潘维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769号原告:XXX,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红岗区顺发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萨大路西侧商服*号。主要负责人:王玉明,该厂经营者。第三人:潘维全,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XXX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顺发塑钢门窗厂、潘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大庆市红岗区顺发塑钢门窗厂不是红岗区工商注册法人、不是有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