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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慧玲与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慧玲,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徐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韩慧玲,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悦街。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锡,公司总经理。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鼓楼东街。被执行人徐锡,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了(2016)陕0902民初字228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慧玲借款200000元,利息45166元,共计245166元。徐锡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原告韩慧玲负担,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逾期后,被告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韩慧玲遂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已给付申请人韩慧玲38681元),现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韩慧玲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02执字第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安康市艺华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