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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钟忠诚、王成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钟忠诚,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9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钟忠诚,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成,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忠诚、王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3999.87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含所涉租赁物在内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忠诚、王成的银行存款613999.87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含所涉租赁物在内的其他等值财产,财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冻结或查封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案件申请费359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汝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