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青富与阿尕、索郎夺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富,阿尕,索郎夺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张青富,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阿尕,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若尔盖县。被执行人:索郎夺吉,男,1989年11月0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申请执行人张青富与被执行人阿尕、索郎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阿尕、索郎夺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青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阿尕、索郎夺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阿尕、索郎夺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青富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113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3700元。执行中,已执行到位305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阿尕位于若尔盖县的房产,目前尚不能进行处置。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青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阿尕、索郎夺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青富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阿尕、索郎夺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阿尕、索郎夺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青富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