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邦锋与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邦锋,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855号原告:孙邦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桥,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路45号。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梧生,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海清,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邦锋诉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邦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邦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孙邦锋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