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永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刘永兴,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刘永兴,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刘永兴,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刘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永兴,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执行人刘永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融煜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