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桂昌与王利、杨绍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昌,王利,杨绍坤,唐山市丰南区佳霖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1085号原告:田桂昌,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系原告之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利,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杨绍坤,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佳霖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岔河工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主要负责人:张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桂昌与被告王利、杨绍坤、唐山市丰南区佳霖车队(以下简称“佳霖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郭长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田桂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杨绍坤、佳霖车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桂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6日8时45分,被告王利驾驶车牌号为冀B×××××、冀B×××××重型货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深高速下行1011公里800米处时,其车右前部撞到前方由原告驾驶的车辆号为津M×××××小型客车后尾部,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认定,被告王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腰部、头部等多处损伤被送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救治,自2016年10月6日至同年11月1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41天,并建议出院病休两个月。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300元。被告王利驾驶的冀B×××××、冀B×××××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或超出承保范围部分由被告王利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被告王利驾驶的冀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被保险车辆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合法有效前提下同意赔偿原告各项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财产部分,被保险人已经理赔完毕,对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部分请求依法认定。被告王利、杨绍坤、佳霖车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证据,其认定意见本院下文详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6日8时45分,被告王利驾驶牌号冀B×××××、冀B×××××号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下行1011公里800米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到前方由原告田桂昌驾驶的牌号津M×××××号小型客车后尾部,造成原告田桂昌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本市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认定,被告王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田桂昌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如下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原告田桂昌受伤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今后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王利负责承担,两车损失由被告王利承担,现场施救费由被告王利负责承担(凭票),就此结案。被告王利驾驶的牌号冀B×××××、冀B×××××号车中的主车登记为被告杨绍坤所有,挂车登记为被告佳霖车队所有,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原告田桂昌受伤后被送往本区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0天,诊断伤情为颈部脊髓损伤、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出院后建议休假两个月。本院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该损失由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虽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核实原告医疗费票据数额为12320.6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记载原告共计住院40天,每天按照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4000元。3、护理费。原告按照本市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41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尚族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误工证明一份,经审查,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提交的该份误工证明缺乏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误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往返距离、住院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保护400元。关于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因被告王利驾驶的冀B×××××、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4100元、交通费4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2320.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桂昌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桂昌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5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桂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320.68元;四、驳回原告田桂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利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娜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