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0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建兴、芦炳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兴,芦炳洪,缪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建兴。被执行人:芦炳洪。被执行人:缪林芬。本院在执行何建兴与被执行人芦炳洪、缪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2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787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22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同年11月28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30000余元存款,次日网上冻结;2017年1月4日通过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嗣后本院又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60000余元存款,同年1月17日冻结。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2017年1月2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年5月12日,本院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现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已执行111135.37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