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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科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科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王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舵,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科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德才,系辽宁园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舵,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科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第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