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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谦与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谦,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62号原告:罗谦,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龙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罗谦诉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员张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