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异39号案外人:夏顶国,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诉讼理人:杨帮国、潘永刚,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63423。法定代表人:赵天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93336B。法定代表人:黄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涪陵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与重庆翔丰正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夏顶国于2017年5月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夏顶国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执800号通知书通知了重庆泽胜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胜集团)履行翔丰公司的到期债务62万元,我于2017年5月2日去泽胜集团结算时才得知此事。我认为该通知书是错误的,理由是以上工程是泽胜集团发包给翔丰公司,翔丰公司再以包干方式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我的,我是实际施工人,该工程还差材料费160余万元。请求中止(2017)渝0102执800号通知书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泽胜集团与翔丰公司签订泽胜温泉城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泽胜集团将泽胜温泉城一期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翔丰公司承建,同年5月5日,翔丰公司与夏顶国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上述泽胜温泉城一期消防安装工程交夏顶国承建。2017年3月7日,本院向泽胜集团发送通知书,通知泽胜集团履行翔丰公司的到期债务62万元。2017年3月9日,泽胜集团将62万元支付到本院账户上。2017年3月13日,本院向金山公司支付了执行款并以执行完毕报结案。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夏顶国提供的通知书、泽胜温泉城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泽胜温泉城一期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及本院的案款支付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金山公司申请执行翔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夏顶国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钟代理审判员 方雷代理审判员 冉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