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彦红,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开发区北侧。负责人:于建生,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楠,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菊香,天津众美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对涉诉工程已完工工程量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37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