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563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佛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佛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563号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兴隆路8号。法定代表人:恽美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程,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武,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佛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风帆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佛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镇江大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