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谯秀芬与毕兴春、苏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秀芬,毕兴春,苏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31号申请人谯秀芬,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毕兴春,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苏艳慧,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谯秀芬与被执行人毕兴春、苏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川1325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谯秀芬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毕兴春、苏艳慧与申请人谯秀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案款,且申请人谯秀芬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建国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