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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辛子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子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3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子勇,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子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辛子勇独自一人在义乌市贝村路金华小吃饭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辛子勇喝了三瓶大瓶的雪花啤酒。同日凌晨02时30分,被告人辛子勇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绿茶餐厅前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过程中,被告人辛子勇有抗拒检查的行为。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辛子勇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辛子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小轿车信息查询记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辛子勇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子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辛子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