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徐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徐德荣,刘炳亮,刘炳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民终2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住所地:南皮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朱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孙盼盼,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荣,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炳亮,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炳更,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德荣、刘炳亮、刘炳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2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徐德荣各项损失2077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2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炳更垫付款8980.49元。二、履行完毕,本案纠纷结束,互不再追究。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