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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吴春芳、刘茂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芳,刘茂东,张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芳,女,生于1965年11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茂东,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居民,住章丘区。被执行人张立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居民,住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芳与被执行人刘茂东、张立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