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正周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晓高,郭正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刑162号自诉人梁晓高,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农民,住罗平县。被告人郭正周,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住罗平县。自诉人梁晓高以被告人郭正周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应当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梁晓高对被告人郭正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