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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54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人行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心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