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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英,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法定代表人:娄清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伟,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水节永,男,1972年8月8日出生,现住肇东市。上诉人王秀英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王秀英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秀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一审原告王秀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秀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秀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丽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