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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东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585号本院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宋东强与被告杨金廷、张桂兰、张丽、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08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正文第13行中“经计算该租金为38437元”,更改为“经计算该租金为39980元”;判决书第5页正文第25行中“被告杨金廷、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东强土地租金38437元”,更改为“被告杨金廷、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东强土地租金39980元”。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