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东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585号本院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宋东强与被告杨金廷、张桂兰、张丽、保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08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正文第13行中“经计算该租金为38437元”,更改为“经计算该租金为39980元”;判决书第5页正文第25行中“被告杨金廷、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东强土地租金38437元”,更改为“被告杨金廷、张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东强土地租金39980元”。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