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86号申请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金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刁永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7592199.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77592199.90元的房地产(详见附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畅审判员 李 家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