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於柏与康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柏,康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398号原告(反诉被告):於柏,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康虎,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章庆,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於柏诉被告康虎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