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与龙小莹、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龙小莹,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1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城温泉广场南面,组织机构代码70865439-2。被申请人:龙小莹,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四路13号天宁广场E幢六楼602D室,组织机构代码68445516-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粤1202执1178号】,申请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申请人龙小莹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202执1178号已经贵院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贵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彭强、龙小莹,2015年2月5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龙小莹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追加龙小莹为被执行人,并对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执1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2、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执1178号执行决定书一份。3、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机构代码证各一份,工商资料证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小莹。被申请人龙小莹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202执1178号】,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以(2016)粤1202执11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申请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以龙小莹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龙小莹为(2016)粤1202执11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按照被申请人龙小莹居民身份证住址向其邮寄相关执行文书,邮政部门以“上门查无此人”退回,后本院在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及本院公告栏张贴通知,要求龙小莹及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上述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本院执行中查明的证据,本院确认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龙小莹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龙小莹个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的龙小莹,应当向本院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龙小莹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及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人广西陆川县全球电子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龙小莹为(2016)粤1201执1178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对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龙小莹为本院(2016)粤1201执11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龙小莹对被执行人肇庆市立创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谭 松审判员 廖铭道审判员 刘国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