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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卫星商贸有限公司与占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卫星商贸有限公司,占爱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201号原告:武汉卫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乔家巷33号。法定代表人:苏卫星,经理。被告:占爱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卫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卫星商贸公司)与被告占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星商贸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星商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卫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诉讼费1495元,由原告武汉卫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少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鸿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