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035号原告:孟某1,女,1978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孟某2,男,1976年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原告孟某1与被告孟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孟某3与被继承人李某1北房五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孟某3(已故)与被继承人李某1(已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两被继承人婚后生育女儿孟某1和孟某2。另两被继承人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夏津县城区西关北街56号北房五间。李某1于1992年5月21日死亡,李某1死亡后,其遗留的上述房产一直未按遗产进行分割,而是由被继承人孟某3继续居住,后孟某3于2016年10月20日因病去世。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被继承人遗留的位于夏津县城区西关北街56号的北房五间。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遗产为位于夏津县城区西关北街56号北房五间。该遗产的被继承人之一许书云(死者孟某3之妻)作为原告已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之一即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夏津县城区西关北街56号北房五间,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本案原告再次以被继承人身份以同一事实要求分割同一房产属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