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丞丰与夏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丞丰,夏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315号申请人:徐丞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夏楠,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徐丞丰与被申请人夏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丞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夏楠名下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春晖家园X栋XX室房产并冻结银行存款70000元,合计900000元,以防止被申请人夏楠变卖房产。申请人徐丞丰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丞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楠名下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春晖家园X栋XX室房产并冻结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为一定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政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