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凤海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217号罪犯刘凤海,男,58岁(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7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凤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刘凤海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5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对罪犯刘凤海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刘凤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刘凤海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凤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凤海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凤海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凤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薇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