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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白五十八、姜洪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五十八,姜洪玲,白春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681号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白五十八,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姜洪玲,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春生,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城翼龙公司)与被告白五十八、姜洪玲、白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志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