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张小银信用卡纠纷2017民初24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张小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24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张建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银,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张小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被告张小银已偿还信用卡所有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