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陈雪华、崔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陈雪华,崔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2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随国宸,该单位员工。被告陈雪华,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崔凤霞,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陈雪华、崔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联系电话有误,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