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谢海静、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静,周晓敏,金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753号申请人:谢海静,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周晓敏,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金晓丹,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谢海静与周晓敏、金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海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周晓敏、金晓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呈祥路9×号的房产;2、查封被申请人周晓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和车牌号浙C×××××两辆汽车;3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81)存款5万元;4、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14)存款5万元;5、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72)存款5万元;6、冻结被申请人金晓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74)存款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晓敏、金晓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呈祥路9×号的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12××06号,第12××07号),查封金额以843000元为限。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晓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车,查封金额以32万元为限。三,查封被申请人周晓敏所有的车牌号为车牌号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金额以8万元为限。四、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81)存款5万元。五、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14)存款5万元。六、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周晓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72)存款5万元。七、冻结被申请人金晓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62×××74)存款5万元。八、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